99年桃園縣政府推動創新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計畫
由 vspc 於 五, 02/05/2010 - 16:35 發表
壹、緣起
本府自97年積極推動「桃園縣大專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培力計畫」,98年更增設「桃園縣大專青少年志願服務培力中心」,結合本縣各大專校院專長投入社區服務,至98年為止推動「二手玩具」、「傳愛背包」、「無障礙旅遊」等50項專案,服務效益超過518,489小時,連結81,242青年志工人次,提升本縣各類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計畫品質及成效。
為持續鼓勵本縣各大專院校投入志願服務,透過結合各大專院校學子專長,強化各校發展特色與創意,落實深化本縣各項社區福利服務,今年鼓勵補助各校推動創新性青年參與志願服務計畫,以擴展本縣青少年志願服務格局及視野。
貳、目的
一、激發學子參與志願服務創意與潛力,發展具前瞻性及特殊性社區服務方案。
二、鼓勵社區發展團隊及單位發展合作夥伴關係,創造社區資源整合機會。
三、結合本縣大專院校專長與特色,回應新興社會需求,提升本縣社區居民福祉。
參、預期效果
一、推動至少15案創新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計畫,青年學子參與服務人次至少達750人次。
二、連結社區各類團體資源推動志願服務,共同參與合作團隊至少有30個。
三、服務本縣社區居民福祉,服務效益達1500人次。
肆、服務方案申請資格
一、參與資格:本縣各大專院校及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,檢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。
二、方案精神:辦理方式具有創新性及前瞻性,有助於學生結合專長,落實服務學習。
三、服務對象:本縣弱勢居民或新興社會問題需要協助者。
四、與社區資源合作:服務提案者須結合一個以上協力單位或團隊(學校、非營利組織、)共同推動計畫。
伍、經費申請與核銷
一、活動補助經費額度與補助項目:活動講師費(外聘1600元/時,內聘800元/時,助理講師各減半)、保險、 教材教具、印刷費、場地佈置、膳食費(每人每餐最高80元,早餐40元)、車資/交通費、場地租金、器材租借、雜支(含茶水、郵資、文具及清潔用品等),其他具有創新意義及實際需求之項目,則視活動性質酌予補助,
二、經費補助原則:每案最高補助上限10萬元,每校/團體每年申請一案為原則。
三、核銷方式: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活動成果2冊、學員簽到、原始支出憑證、支出明細表、志工參與紀錄/心得送本處辦理核銷事宜。
陸、經費來源
為結合青年志願服務資源投入社區服務工作,本計畫相關計畫經費擬自99年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社會行政工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:
柒、本計畫奉核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刊登截止日:
2010 2月 5
| 附加檔案 | 大小 |
|---|---|
| 99年桃園縣政府推動創新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計畫.doc | 31.5 KB |